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工作秩序,切实维护学校声誉,保护广大毕业生的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家、北京市的其他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原则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满足国家对毕业生的需求,服务河南经济建设,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西部就业。
   3.公平竞争,择优推荐。
   4.毕业生个人志愿和国家需要相结合,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
   5.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合理调控毕业生流向。
6、确保较高的就业率,同时努力提高就业质量。
   二、毕业生推荐和招聘
7.学校按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就业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毕业生、国防生等,在未解除与原单位之间的协议或合同之前,不具备双向选择的资格。
   8.毕业生推荐应以学校统一出具的材料为准,严禁弄虚作假。毕业生操行表现由院(系)党总支负责评价,成绩由相应的教务管理部门出具。
9.对于到学校举办招聘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核实其营业执照、介绍信等材料。招聘专业涉及单个院(系)的,招聘会可以由院(系)举办,也可以由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举办;涉及多个院(系)的,由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举办。院(系)一级举办招聘活动要事先通报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10.对于发布到学校网站上的招聘信息,要严格审核其真实性,严防欺诈信息和虚假信息。发布单位要其对所发信息负责。
   三、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11.毕业时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发给就业报到证;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继续择业,择业期为二年。择业期内可以办理首次领取报到证和改签、补发报到证手续。择业期结束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按规定将报到证开回到毕业生家庭所在地人事部门。
12.对于结业生,有接收单位者,学校负责其就业手续的办理,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继续择业,择业期为二年;择业期结束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人事部门,由其自谋职业。
   13.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就业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就业的有关手续。
   14.定向生、委培生按定向或委培协议就业。若报考高层次学历,须由学生本人征得原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并由该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未考取者,仍按协议就业。享受定向奖学金、定向贷学金的毕业生按定向奖学金、贷学金协议有关规定就业。国防生按国防生协议有关规定就业。
   15.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急需毕业生的国家重点单位、西部地区、边远、艰苦地区工作,面向基层就业。对表现突出者,将给予奖励。
16.就业报到证若在择业期内遗失,毕业生可以凭用人单位开具的遗失证明到辽宁省教育厅申请补发报到证;择业期满后遗失的,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开具的遗失证明到辽宁省教育厅开具报到证证明。
17.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校将不再负责其就业工作,毕业时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人事部门。
   18.毕业生在校期间家庭户口迁移的,如申请回迁移后的家庭户口所在地就业,须事先提交迁移后的家庭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19.毕业后暂未就业继续择业的毕业生,经批准档案可以暂时存放在学校,但在此期间毕业生的行为与学校无关,学校对毕业生的行为不负责任。
四、就业协议书管理
   20.《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或“就业协议书”)是证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的唯一有效证明,其他形式的协议只能作为就业协议书的补充材料。
   21.毕业生每人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经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字、盖章的生效。协议书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22.定向生、委培生不发给就业协议书;经原定向、委培单位书面同意解除关系的可以申请领取。
23.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应由用人单位将其邮寄到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若用人单位未及时邮寄或者未直接邮寄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24.就业协议书每人一份(一份含三联),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因污损或遗失申请补发协议书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协议书污损的,将原件交校就业指导中心后,申请补发新协议书。
协议书遗失的,须填写《补办协议书申请表》,经院(系)同意(主管领导签字、院(系)盖章)后,报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批,并在学校就业网站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无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未证实该协议书已签订的,予以补发,并在新发的就业协议书上记录“补发”字样。协议书补发后证实原协议书已签订的,毕业生应仍到原签单位就业,新签协议无效,对新签订协议的用人单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通知就业单位。
   25.为维护学校声誉、建立良好的就业市场,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要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需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要求更换单位的毕业生,须填写《更换协议书申请表》,经原签单位盖章同意后向学校申请换发协议书。
   26.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伪造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学校将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将举报给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7.凡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大连以及广东省等地工作的非当地生源的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应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或出具相关接收函件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28.准备报考或已报考研究生(双学位、专升本)的毕业生应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若协议各方就该事项有具体协议应在协议书中注明。
29.就业报到证办理后毕业生如有特殊情况提出违约的,按第25条规定的办法申领就业协议书,签订就业协议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报到证改签手续。
五、档案管理
30.毕业生档案材料归档、转递、保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1.毕业生办理完就业手续后,学校按照就业协议及时转递毕业生档案。
六、毕业生就业指导
   32.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33.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教育重点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职业道德教育和求职指导,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的宣传。
   34.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35.学校安排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活动,是大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毕业生应积极参加。
   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和纪律
   36.建立健全校、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由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院(系)工作人员要掌握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具体规定,努力做好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37.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网站,实现网上信息发布、网上推荐、毕业生信息查询、签约情况查询及网上就业指导等功能,提高就业工作水平。
   38.增加毕业生就业工作透明度。学校及时把国家的就业政策、毕业生需求信息和毕业生就业去向等情况公开,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置于师生员工监督之下。
  39.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干部,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模范地遵守各项纪律和规定。如有违犯,要严肃处理。
  40.毕业生在择业时,严禁弄虚作假,损坏学校声誉。毕业生的求职择业活动不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否则按学校规定处理。
八、就业工作总结评比
41.依据《德州建筑工程学校关于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校政[2008]21号)的有关精神,对各院(系)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比,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九、附则
   42.本细则中的条款如与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不一致者,以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43.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